2022年4月1日,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2/321/AD18R3号公告,依据2022年3月31日第5号令,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,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。涉案产物适用于货车、公共汽车、无轨电车、自卸车、拖车和半挂车车轴,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4011201000和4011209000项下的产物。
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25日内进行应诉登记、45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、60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。
2014年9月1日,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。2015年12月18日,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,欧亚经济委员会开始对华涉案产物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,税率为14.79%~35.35%。2021年7月2日,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2021年6月29日第84号公告,欧亚经济联盟维持中国载重轮胎的反倾销税不变,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。
(编译自:欧亚经济联盟官网)
(文 璐编译)
(崔 涌校对)
(来源: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)
原文:https://docs.eaeunion.org/docs/en-us/01431704/oa_01042022